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7-12-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优化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使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提高政府采购改革认识,加强政府采购组织领导

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节约预算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选配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市直各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增配兼职人员,学习政府采购知识,从事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

2、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模,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形成规模采购效益,节约财政预算支出,从源头上抑制腐败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将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采购项目,特别是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财政预算收支情况,在今年6月底以前,制定发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全面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到今年年底,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面达到90%以上,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1、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协调处理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检查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和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和统计报表。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建立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通常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予以采购,并与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采购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人不得强制或串通采购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生产(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性的内容。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是,采购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批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办编制下达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财政国库科拨付采购资金。

申报采购预算。采购人填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计划申报表》并附文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主管业务科。

审批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主管业务科室对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审核,并在3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将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文件资料报送政府采购办。

下达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3日内完成对采购项目的审核、编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委托采购机构并签订协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3日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采购的项目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评标和定标原则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协议签署3日内,报送政府采购办备案。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规范高效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30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10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3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公布评标结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在中标供应商揭晓3日内,将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投标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署3日内,报送政府采购办备案。

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携带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等材料向政府采购办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办接到申请拨付采购资金材料后,3日内审核结束,并开据《政府采购拨款(转账)通知书》,通知国库科。

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科根据《政府采购拨款(转账)通知书》,3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政府采购供应商。

核算财政预算指标。财政业务主管业务科室根据《政府采购拨款(转账)通知书》,3日内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核算采购人的财政预算指标。

2、政府定点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定点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是,采购人在本单位年度预算指标内经费有余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门招标确认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名单,可到各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资金的结算,由采购人携带定点供应商的发货票或采购合同,经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到财政国库收付局办理结算。主管业务科室应在3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采购人。收付局应在3日内,为采购人办完采购结算业务。

3、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程序

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由部门、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自行制定,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促使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财政、监察、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等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

1、对采购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宣传贯彻情况;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对供应商咨询和质疑的处理情况;财政部门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2、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对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实施政府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高和服务好的要求。

4、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6、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其电话号码是:市财政局2353655。市监察局2352764。市审计局239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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