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专(兼)职防火干部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2-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82〕8号

关于县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专(兼)职防火干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和市属企事业单位:

一九八一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专(兼职)防火干部的通知》中规定,在县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专(兼)职防火干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区以上各级工交,财贸和物资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专(兼)职防火干部,负责本系统的防火工作。

二、凡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本单位职工编制总数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配备专职防火干部。凡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二至四名。凡职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一至二名。不足五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但物资财富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者,应设专职防火干部一至二名,一般的也要设以防火为主的兼职防火干部。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公社也应设一至二名专(兼)职防火干部,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火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防火干部,列为生产人员。所需编制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专(兼)职防火干部在本部门或单位党政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与消防法规;组织制定和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领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配备、管理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齐全好用。

四、各级消防监督机关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把专(兼)职防火干部队伍领导好,抓紧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消防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