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1999年度长春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9〕23号

关于安排1999年度长春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通知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长春市粮油市场稳定,根据我市粮油市场需求和正常合理库存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原有市级地方储备粮油的基础上适当调增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小麦储备4万吨,水稻储备3万吨,豆油储备4千吨。

二、增加的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按《长春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当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超出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三、增加的储备粮油应严格按照储备粮油标准执行,即小麦3等以上,水稻3等以上,大豆油为一级豆油。

四、为了保证市场供应,增加的储备粮油由市粮油供应总公司储备。其他有关事宜由财粮两局共同确定。

五、金融部门要积极帮助,妥善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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