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长春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3〕66号

关于印发2004年长春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4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日

2004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注

A03一般设备

A0301电器设备

A030101电视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02电冰箱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03摄影、摄像器材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04空调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99其它电器设备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计算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2打印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3传真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4复印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5速印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6碎纸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7投影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8扫描仪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99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3家具

批量50000元以上

A0606燃料(煤)

A07制装

批量50000元以上

A08药品及医疗消耗品

部门集中采购

A10专用设备

A1001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101移动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102电话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199其它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4网络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5发电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11工程机械

批量50000元以上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注

A1019教学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0实验室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2灯光、音响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3文艺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4体育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7电梯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8炊事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9锅炉

单价S0000元以上

A1030科研仪器及设备

单价S0000元以上

All交通工具

All01各种机动车辆

B:工程类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注

B01建筑

B0101公用房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102住房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2市政建设工程

B0201市政道路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2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3环保绿化工程

B0301污水处理

100000元以上

B0302市政垃圾处理

100000元以上

B0303园林绿化工程

100000元以上

B04水利、防洪工程

100000元以上

B05交通运输工程

100000元以上

B09修缮、装饰工程

100000元以上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0000元以上

B11消防工程

100000元以上

C:服务类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注

C01印刷、出版

C03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

100000元以上

C07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1车辆保险

C0702车辆维修

C0703车辆加油

C08会议

50000元以上

009公务出国国际机票及国内机票

C11社会中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

50000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部门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四)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五)各县(市)、区单项或批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的工程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燃料(煤)、各种机动车辆,以及印刷、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和国际、国内机票等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委托长春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委托长春市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县(市)、区可自行组织政府采购。

(六)门槛价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单项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批量是指此项目在一个季度内的采购额度。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门槛价的项目一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七)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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