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0月13日

江门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江门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江办发[2000]39号),为做好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

(一)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调整工作。

1、对确定为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重视,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被撤销单位的领导,组成撤销单位处理工作班子,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被撤销单位的财产、资金、文件档案、业务资料的清理登记、移交,印章收缴,提出人员分流意见和具体处理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对确定为合并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应组成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人员调整安排及财产、资金、文件档案、业务资料的交接和印章的收缴等工作。需要改变单位名称的,按合并后单位新的职能具体确定,单位名称必须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各合并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拟定新组建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对确定转为企业的单位,原主管部门必须与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办密切配合,对这些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办理资产转移及脱钩手续,并做好人员的思想工作及善后工作。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实行企业工资制度,职工的档案工资执行《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粤劳薪[1993]87号)。对在转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或在单位实施机构改革3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按市社保局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外,各单位参考本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给有关补贴,也可以按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执行,具体由各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对转为企业以后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待遇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

4、没有涉及机构、经费供给渠道调整的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改革,克服和纠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我无关”的思想,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符合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关于经费供给渠道调整工作。

1、调整经费供给渠道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数额相应作出调整。具体办法是:财政全额拨款改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收支情况核实差额拨款的数额。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停止拨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个别因特殊困难,一时未能改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报经市财局、市编办核准,每年压减30%,三年内完成过渡。

2、经费供给渠道由财政全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调整经费供给渠道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财政经费供给渠道不变。

3、对于实行经费供给渠道调整的事业单位,其新确定的经费供给标准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的财务问题

1、涉及这次机构调整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做好财务交接。属于撤销机构的,其全部资产经清产核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理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审批后处理;属于机构合并的,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审批后,移交给新组建的单位;属于转轨为企业的机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工作,由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可划归主管部门或转作企业国有资本金或由职工出资赎买)报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审批。未经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审批,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单位资产。

2、在机构调整期间,已定为撤销、合并的事业单位,不再列支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费用。其他支出仅限于支付财政规定的正常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及其他必要业务的开支。在机构调整方案下达后按新的财务规定办理。

3、撤销、合并及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清产核资报表及单位年度财务报表,须经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及市资产办审核确认。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须经离任审计后方可分流。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纪律,在机构调整期间和清产核资期间不得滥发奖金、实物和私分国家财产,原个人使用或借用单位的财产一律缴回原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做好财产的登记造册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备案。

三、做好事业单位机构调整后人员分流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机构调整后人员分流难度大、任务重的实际,各部门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对富余人员原则上实行内部消化,不得推向社会,实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一是按规定创办经济实体;二是分流到本系统内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三是严格离退休手续,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由组织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四是允许辞去公职,自谋职业;五是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富余人员中选配;六是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分流人员,作自动辞职处理。

在这次改革中,因单位被撤销、合并、压缩编制而产生的富余人员,2000年底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相应享受在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费供给渠道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离岗退养人员不再占用事业编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除了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外,还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交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合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单位负责管理;由事业单位转轨为企业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继续由改制的单位管理。

四、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工作

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改革的要求制定机构编制方案。机构编制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各事业单位制定机构编制方案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构名称的确定。

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符合事业单位的性质,按照名实相符、简单明确、科学规范的原则,反映机构的所属关系或地理位置、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地位、组织方式等。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队、社、团、园、场、馆、宫、室、中心等,不再使用局、处、办、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等。

(二)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

隶属关系是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一种管理形式。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具体隶属关系有以下几种:

1、直属。事业单位一般由部门直接管理,承担部门或系统内的技术性、事业性、服务性工作。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按中央和省的要求进行管理;没有法人资格的,除按中央和省的要求进行管理外,人员进出、干部任免以及财务等,也应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2、归口。事业单位在行业上受部门管理,业务受归口部门监督管理,重大业务问题向归口部门请示报告,有关工作由归口部门协调。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市管的干部由归口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3、代管。事业单位经上级领导机关委托或授权,由某个部门代为管理,管理方式、内容与直属事业单位大致相同。

4、挂靠。事业单位的行政关系依附于某个部门并由其代为管理,一般适用于规模小、规格低、人员少、工作性质不尽相同,以及虚设、临时性的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对挂靠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内容与直属事业单位大致相同。

(三)职责任务的确定。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要按照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一要充分反映其专业特点,明确而详尽地规定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二要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如属行政执法职能,必须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由有关部门委托执行。

(四)内设机构的确定。

1、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工作目标或工作程序或服务对象为标准来设置,职责明确,简化清晰。

2、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设置。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在10名以下(含10名)的不设内设机构,10名以上需要设置的,每个内设机构的编制数原则上应在4名以上(含4名)。

3、原定级别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事业单位需设置内设机构的,须在方案中明确内设机构的个数、名称和工作职责;原定级别为科级以下(含科级)的事业单位需设置内设机构的,由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无需在方案中明确。

(五)机构规格的确定。

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为便于管理,在中央和省未有出台新的事业单位等级制度之前,事业单位规格可暂按原定级别执行。

(六)人员编制的确定。

1、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按照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国家各部委和省机构编制部门颁布有编制定员标准的,可参照该标准,结合改革的要求重新确定。

2、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的确定,总的要求是行政后勤人员少于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人员原则上在总编制内按不超过30%的比例配备,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行政和后勤人员的比例应更低一些。

(七)领导职数的确定。

领导职数是事业单位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职位数额,主要根据承担的任务、工作范围、责任大小、工作量和编制数来确定。

1、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编制定员标准来确定领导职数。

2、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确定:编制在15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为2名,其中编制在6名以下(含6名)的,领导职数为1名;编制在15-30名的,领导职数为3名;工作任务较重、工作范围较大、编制在3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

3、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2名。

(八)经费形式的确定。

按照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主要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化管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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