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计算、总额包干,按性质不同,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并对不同类别的会议实行不同的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分类见附件)。
二、会议费的来源。第一类会议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第二类、第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就餐费等项目。开支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四、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
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五、改革会议用餐制度,提倡在会议期间实行卫生餐、自助餐等用餐形式。
六、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第二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市同类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八、本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议分类表和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分类表
┌─────┬────────────┬──────┬──────┐
││││工作人员占代│
│会议类别│范围│会议经费来源│表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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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
│第一类会议│党代会、市委全会和市府组│经市领导批准│15%│
││成人员全体会议,市纪委全│由财政拨款。││
││会、市劳模、先进集体和拥│││
││军优属会议。│││
├─────┼────────────┼──────┼──────┤
││各部门以市政府、市委名义│由各单位在本││
│第二类会议│召开的系统性先进个人和集│单位包干经费│10%│
││体表彰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或自有资金中││
││等。│解决。││
├─────┼────────────┼──────┼──────┤
││各单位自行召开的各种工│由各单位在本││
││作、业务会议和表彰先进│单位包干经费│5%│
│第三类会议│会议。│或自有资金中││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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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
┌─────┬───┬───┬───┬────┐
│││││工作人员│
││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就餐标准│
├─────┼───┼───┼───┼────┤
│第一类会议│150│180│50│110│
├─────┼───┼───┼───┼────┤
│第二类会议│120│130│30│80│
├─────┼───┼───┼───┼────┤
│第三类会议│80││20││
├─────┼───┴───┴───┴────┤
││1.以上标准均是每人每天的开支标│
│说│准。│
││2.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印刷费、│
││会场租金、交通费、医药费、加班补│
│明│贴费等项目的开支。│
││3.第三类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由各│
││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在规定的第│
││三类会议费标准内掌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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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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