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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以及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
“新设立、新迁入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迁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单位名称、注册登记类型、隶属关系或者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单位终止或者迁出,应当在终止或者迁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
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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