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鹤壁市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鹤壁市鼓励公务员参加
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公务员在职攻读研究生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鹤发〔2004〕27号)及河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我市公务员学习深造,并规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费补助行为,现就我市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制定如下学费补助办法。
一、享受学费补助的基本条件
1.市直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工作表现;
3.报读应为国家或河南省认可的正规院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学费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符合享受学费补助基本条件的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通过规定学习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经市人事局对其学历或学位认证后,学费由市财政补助40%,所在单位补助20%,个人负担40%。学习期间的书杂费不予补助。
三、申请和办理学费补助的程序
1.符合条件拟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公务员应填写《鹤壁市公务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审核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2.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公务员,其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本人向市人事局提供下列资料:(1)经批准的《鹤壁市公务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审核表》;(2)到有关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4)缴纳学费的正式发票。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市财政局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市财政对在职研究生学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安排解决,单位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自有经费中解决。
四、其他
1.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公务员,学习期间计算工龄,职级待遇不受影响,工资正常发放,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学习时间应给予保障。
2.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公务员,学习结束后,为所在单位提供最低服务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已在读尚未毕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4.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鹤壁市公务员
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审核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现学历
情况
最高学历
专业
类别
国民教育()党校()
全脱产()业余()
毕业学校
学习时间
年月至年月
报读
情况
学校
专业
学习时间
年月至年月
学费
上课形式
培训类型
专业硕士学位()国民教育()党校()其他()
报读
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
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市政府公务员培训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市人事局、财政局、所在单位、个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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