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07〕110号
颁布日期:2007-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2号)精神,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信封、档案夹、档案盒,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粉、色带及其他耗材。

3、专用材料

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教科书,应用软件,制服,劳保用品,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4、专用设备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体育专用器材,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警用器械、保安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课桌椅。

5、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6、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网络工程和市政建设、环保、绿化、水利、防洪等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印刷、软件开发、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系统集成、聘请中介机构。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或批量采购达到3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改建、装饰、修缮工程,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依据,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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