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07〕116号
颁布日期:2007-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07〕116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市财政局对2000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号)提出了修订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

(焦作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增强预算的可行性,提高预算的约束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现对2000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号)进行了修订,提出如下核定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

公用经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八项列为公用经费(车辆购置、车辆大修、大型修缮、网络购置、网络维护及租金列入专项经费管理)。为了合理安排公用经费的支出定额,根据单位性质、类别、规格、职责范围及所承担职能任务的不同,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五种类型:一类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二类单位:公、检、法、司部门;三类单位:市委、市政府综合委办局;四类单位:市委、市政府一般委办局和县级事业单位;五类单位:科级事业单位。

(一)办公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600元/人;三类单位每年400元/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元/人。

(二)水电费。标准为:每年400元/人。市政大厦集中办公单位的水电费,不单独编列,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的市政大厦运转费解决。

(三)邮电费。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参照近年来单位实际支出水平,标准为:1.办公电话。一、二类单位每年600元/人;三类单位每年400元/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元/人。2.移动电话。按照市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话费继续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节约归公”的办法。财政核定的范围为,经市廉洁自律办公室批准的在职实职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报销标准为:市级400元/人、月,正县级300元/人、月,副县级200元/人、月。市廉洁自律办公室特批的移动电话所需经费,在单位办公经费中解决。

(四)取暖费。公用取暖费是指单位的取暖费用,全年采暖期为100天,取暖费用标准分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其他(燃气、空调等)三类。集中供热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集中供热价格、单位办公面积、在职人数等因素进行核定;燃煤锅炉费用按吨位计算,年标准为:1吨/3万元,2吨/5万元,4吨/10万元;其他取暖方式标准为每年300元/人。市政大厦集中办公单位公用取暖费,由财政安排的市政大厦运转费解决。

(五)交通费。车辆数量(不含专用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内车辆由财政安排经费,超编车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车辆交通费主要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标准为每年13000元/辆。

(六)差旅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1200元/人;三类单位每年1000元/人;四、五类单位每年800元/人。

(七)培训费。参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标准,年标准为全年人员基本工资总额的1.5%。

(八)招待费。年标准为单位前七项公用经费总额的2%。

(九)其它。政府财政设立增收节支争取上级资金奖补专项经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和争取上级资金努力程度,经财政考核确认后,用于奖补公用经费。

各单位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公用经费一经核定年度中间不再进行调整。

二、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

鉴于教委系统各类学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教委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大中专院校财政预算内不安排公用经费。

(二)小学、中学、职教、特教等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单独核定。学校公用经费的供给范围是2007年在校的计划内学生实有人数。供给标准是:小学,每年90元/人;初中,每年150元/人;高中,每年230元/人;职业教育,每年330元/人;特殊教育,每年600元/人。

三、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核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每年650元/人安排。

四、本意见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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