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提升集贸市场整体水平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提升集贸市场整体水平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08〕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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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提升集贸市场整体水平的意见
洛政〔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我市集贸市场管理体制,规范集贸市场行业管理,促进集贸市场整体水平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集贸市场是支持生产、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的重要载体,是现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集贸市场的档次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布局不合理,业态层次低,环境状况差,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工商部门实施“管办脱钩”后,迫切需要尽快明确新的管理主体,强化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管理,以提高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这既是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也是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集贸市场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市政府明确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全市集贸市场的管理主体,对全市集贸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对全市现有集贸市场的综合管理、环境卫生、城市创建、经营户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依法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能,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集贸市场经营户实施依法管理。
主要职责:参与全市城市区内集贸市场的规划方案论证,负责新建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便民摊点的规划、论证、布局、审核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城市升级和发展情况及经营状况及时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关闭部分集贸市场。对有条件的市场及时引导和制订升级方案,保证我市集贸市场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具体负责集贸市场内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组织市场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种创建活动等社会性工作;负责市场内宣传、消防、治安、水电、卫生保洁等工作的管理;行使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的集贸市场行政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常驻市场的优势,通过设置市场检查员等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法规不允许委托的市场管理职能。
三、进一步提升集贸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
(一)统一规划、分类管理。要不断提升集贸市场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全市集贸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对全市集贸市场实行分类达标管理。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农贸市场,对不达标农贸市场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全市集贸市场的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切实加强对全市集贸市场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为市民服务、为商户服务观念,切实加强集贸市场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强化监督,努力将集贸市场建成城市的便民窗口、文明窗口。市工商局要加强各项维权打假和行政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帮助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落实职能到位。市建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集贸市场周边流动商贩的治理力度,为集贸市场运营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卫生、商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做好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业务方面的衔接,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在保证依法监督到位的前提下努力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其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研究体制调整后的新情况,建立由中心牵头,市场业主、商户代表参加的民主协商机制,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对涉及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市场提升改造等重大问题要与广大商户充分协商,提升全市集贸市场的民主管理水平。要适应实行统一管理的新情况,创新方法,强化经营,提升服务。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与市场发展中心要在市场内积极探索协查、协管制度,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提高效率。
(四)统一管理,规范收费。统一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商户负担,对集贸市场内涉及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性收费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实施;垃圾处置费等行政规费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代收代缴,除税务部门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再对商户直接收取费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缴工作。今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自建、联建的各类市场参照此模式进行管理,杜绝多头管理、治理多头收费、严禁乱收费。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管理部门各项收费的监督管理,从严审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凡有政策依据的项目尽可能按政策下限执行,确保让广大商户得到实惠。对借加强管理为由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者,由市监察局负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集贸市场的管理,成立洛阳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商局、建委、发改委、卫生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质监局等部门和各城市区及高新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帮助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开展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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