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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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经历了几次强降雨过程,各县、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特别是受今年第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形成的低压环流和强盛的西南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7月15日—18日,全市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几次强降雨发生的洪涝灾害,全市有568户倒塌住房978间,其中有230户是全倒户。对于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7月20日,召开了全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在年底前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的目标。为了按时完成我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在2007年元旦前搬入新居,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7月20日召开的“全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引导和发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全力抓好全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目标
在2006年年底以前,确保每一户无房居住的倒房户至少建成一间3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并使灾民在2007年元旦前全部搬入新居,保证灾民有房住、安全过冬。
三、灾后恢复重建对象、原则和程序
(一)帮扶对象:1.五保户和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又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及残疾人家庭;2.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而有部分自救能力的一般困难户;3.一般农户。
(二)帮扶的原则:1.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亲友互助为辅的原则;2.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分户实施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按照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的原则。
(三)重建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规划和选址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搞好重建选址和规划。坚持当前需要与长远减灾相结合、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灾情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尽量集中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设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选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建。在恢复重建中做到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不能再建泥土房;五保户的建房,要与兴建五保村和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给1000户五保户危房修建结合起来;要合理设计,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使灾民新村的建设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
五、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的灾情、倒房的数量和财力等实际,自治区补助标准为:
(一)特困户(含五保户和无自救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原则上补助5000元;
(二)一般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原则上补助800元。
按照自治区“市、县两级补助给灾民的建房资金不能低于自治区的扶持数额”的要求,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再按照“五保户(含特困户)每户5000元、一般困难户2200元、一般农户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分担一半。
六、倒房户的责任
水毁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补助。
七、扶持的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各县(区)政府要出台实施方案,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方针,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到位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同时,通过贴息的办法,帮助倒房户向银行贷款建房。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重灾的县(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林业、经委、物价等部门负责住房重建木材等建筑物资的计划、审批,并要求物资供应企业按优惠价格供应重建物资;财政、水利、国土、发改委、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监督使用和检查。
(二)建立帮扶责任制。各重灾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各县(区)要把每一户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一无家可归的倒房户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三)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弥补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重灾县(区)要认真研究并部署好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包扶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重灾县(区)要把对口包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
(四)加强督查,保证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确保实事实办,好事办好,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恢复重建进度,在年底前实行每10天定期通报一次的制度。各县(区)每10天要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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