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

宁政〔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监管,针对近年来省、市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宁政办[2003]6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历年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分期分批的拨款计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于每季度终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要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对资金额度较大的支出项目,特别是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救灾救济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从2005年起,要对大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做出客观评价,要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进行通报,并减少乃至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被截留、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发出整改通知书,限定资金拨付到位时间,超过整改期限,资金仍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减少,乃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要加快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进程,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根本上制止财政专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减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成或直接进行上下级缴付。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等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解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挤占、坐支、私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有关经办人员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固定资产核算,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每年要组织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对帐,确保帐实、帐卡、帐帐一致。要对固定资产的调出、转让、报废进行规范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决定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须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报废须附技术部门鉴定,并办理好固定资产减少、调出或注销手续。各单位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对各单位擅自购建的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交警、国土、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落户、产权等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入帐的固定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要求拨付采购资金。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对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擅自指定供应商或品牌进行采购,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公开招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与公开招标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拖延验收采购项目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资金。

五、加强接待费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业务招待经费管理的规定》(闽财文[1998]100号)文件精神,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及业务招待的财务监督,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现有资金渠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合理安排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不得以任何借口超标接待,财务一定要按照接待标准和规定,对接待费进行核算,凡超出标准的接待费,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餐次数人数。对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上安排陪餐一次。各单位要完善接待制度,明确一位领导为接待审批人,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一项一单,认真填写,报请审批。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财务不得支付招待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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