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教育局文号:濮教〔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意见

濮教〔2007〕32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现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民办教育是我市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弥补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濮”战略和打造和谐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真正做到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逐步建立和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各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办、民办学校的布局与比例,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办学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办学资格符合要求的,要组织专门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的考察、评估,经考察符合办学条件的,要进行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要督促学校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再面向社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按照民办学校设立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且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条件,方可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三、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有关科(股)室及各相关单位要共同承担起本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责,真正把民办教育摆到与公办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把民办学校的各项工作纳入教育部门的统一指导与管理,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对非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季度清理整顿一次,并及时上报清理整顿结果。市城区中等层次以上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余的民办教育机构按行政区划分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市教育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县(区)教育年度目标考核。

四、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一)严格规范广告宣传。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和单位不能擅自印发、刊播、张贴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能设置路牌、橱窗和霓红灯等宣传媒介。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符合实际,真实可信。

(二)严格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民办学校应遵从国家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在教学业务上要服从各级教研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为学生建立学籍,实施统一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损害。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的教师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单位,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费项目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一律使用法定规范票据。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的出资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能抽逃出资,不能挪用办学经费。不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准收取教育储备金和一次性预付款。学生退学,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举办者须提前6个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同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公章交审批机关封存或销毁,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确保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与生命安全。各民办学校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各种用电电路的乱接乱拉现象,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要定时为师生体检,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要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幼儿园应建立各类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要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凡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做到信息畅通;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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