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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2008〕44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2008〕44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解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临时用工问题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长,根据《劳动法》规定和豫办〔2004〕32号、豫编办〔2004〕11号和豫编办〔2004〕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调、返聘和使用临时人员的,由用工单位自行清退。
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长。今后,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不再审批临时用工。
三、在事业单位改革前,原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由用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和完善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财政部门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能够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改革财政供给方式,积极探索“以事定费”的办法,由政府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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