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和“咸宁市模范公务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咸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和“咸宁市模范公务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2〕7号
咸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和“咸宁市模范公务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我市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展现新世纪我市公务员的精神风貌,树立政府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经市政府同意,参照全省模范公务员的评选办法和范围,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咸宁市模范公务员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模范公务员集体评选范围: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
模范公务员评选范围: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已获得“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和“湖北省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本次活动共评选表彰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10个,咸宁市模范公务员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成绩显著。
2、领导班子开拓进取精神强,团结协作好,风气正,求真务实,廉洁勤政,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公共服务,文明服务,行业风气端正。
4、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重大责任事故和刑事案件。
5、注重环境的综合治理,干部群众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二)模范公务员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胆探索,锐意改革,埋头苦干,奋力拼搏,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业绩突出。
2、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较高,秉公办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强,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谨细致、无私奉献、精神境界高尚。
3、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福利,办实事,特别在减轻农民负担、关心下岗职工生活、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尽心尽力,成绩显著。
4、清正廉洁,严于律已,维护国家的利益,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团结同志,尊重领导,不计名利,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对家属子女要求严格。憙
三、评选办法
1、评选活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应从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评选表彰的公务员集体和公务员中,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层层筛选、优中选优的方式确定推荐上报对象。推荐上报的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把关,经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政府名义报送市人事局。
2、各县市区在本地开展评选表彰的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中,根据评选表彰条件逐级推荐上报。为了倾向基层,县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各县(市、区)限推荐上报模范公务员集体2个,模范公务员2名,市政府各部门推荐上报模范公务员集体1个,模范公务员1名,作为评选对象。
3、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迹材料,对上报对象认真进行评选、考核考察。模范公务员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经评审确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模范公务员集体、模范公务员,由市政府授予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咸宁市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对获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咸宁市模范公务员集体、咸宁市模范公务员”进行表彰。憙
五、评选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1、要切实加强领导。这次评选活动是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是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素质、地位的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在总结近几年评选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2、坚持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各地、各部门在评选过程中,要按照面向基层、群众公认的原则和评选条件,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的进行评选推荐,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荐的候选人上报前需在当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使推荐对象具有时代特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3、要把这次评选活动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评选过程变成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过程,以评选带动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搞好社会化服务,力争把这次活动搞得有深度、有广度、有新意。
4、此项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请各地、各部门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对象材料报市人事局,上报的事迹材料要简明扼要,事迹真实,确凿,字数在3000字以内。其他详细事迹材料可附后,包括地方报刊曾经宣传报道过的文字材料、报告材料、各类表彰决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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