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聚集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聚集的指导意见

新政〔2006〕22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总体发展规划纲要》及《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聚集区和中心村建设,促进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整合聚集,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促进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聚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农村建设、新乡都市区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三位一体”统筹规划、一并推进为原则,以聚集区和中心村建设为着力点,整合区域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协调发展,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聚集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打破行政区域和村组界限,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科学编制新农村空间布局规划,因地制宜规划聚集区和中心村位置,作为今后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其他一般村要制定限制性规划,不允许占用农田再划宅基地。

第四条聚集区和中心村要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划建设道路、电力、信息、供水、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同时配套建设教育、广播电视、文化、卫生、体育、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休闲娱乐场所,吸引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聚集。

第五条促进人口聚集

(一)在聚集区和中心村居住的村民,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外来从业村民,均享受同等的劳动就业和公共服务权利。

(二)对于聚集区和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以集体组建公司搞开发,也可以吸引开发商建设。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适时推行对失地农民实行“土地换社保”政策,征地补偿金集体留成部分优先用于交纳社会保险统筹,并适时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促进产业聚集

(一)根据新乡市鼓励投资有关优惠办法,对入驻聚集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二)根据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有关奖励办法,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单位、个人或组织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严格控制聚集区外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聚集区外新建项目,确需建设的要在规划、土地及项目审查等方面从严把握,不享受政府有关鼓励政策。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

第七条促进生产要素聚集

(一)加快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土地、劳动力等资源整合步伐,优先向聚集区和中心村倾斜,引导各类生产要素聚集,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整合本部门掌握、调控的资源,围绕规划的聚集区和中心村,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加速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聚集。

第九条市政府将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聚集区和中心村建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