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委办[2005]84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4日

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经市清理办组织清理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富余办公用房、富余职工住房、招待所(培训中心)、闲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二、处置原则

(一)对富余办公用房的处置。

以2003年12月31日清理核实和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为准,各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由市政府收回;已兴建或购买新办公楼房的,原办公楼一律由市政府整体收回处置;各单位经营(包括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的办公用房,一律由市政府收回;对办公楼使用标准进行重新核实,各单位在用的超标办公用房(人均超过30平方米部分),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统筹调配。

(二)对富余职工住房的处置。

产权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由市政府收回拍卖,拍卖收入扣除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可的必需的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产权不清晰的富余住房,各单位于2006年12月前界定清晰,界定前继续由各单位管理,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界定后由市政府收回。

(三)对招待所(培训中心)的处置。

各单位对外承包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自主经营的市直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监督管理”;闲置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一律由市政府收回。

(四)对闲置土地的处置。

各单位闲置的土地一律收回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市财政。

(五)对其他资产的处置。

各单位经营(包括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的其他资产,一律由市政府收回。

(六)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处置。

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督管理。

三、处置组织实施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由市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清理办负责提出各单位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监督各单位执行。对清理收回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分批与各有关单位办理具体的交接手续。其中:富余办公用房的处置工作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富余职工住房的处置工作于2007年12月30日前完成;闲置土地和招待所的处置工作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我市开展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纠正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认真执行,做好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对有令不行、拖延工作进度、阻挠工作开展的行为,市纪委、市监察局要严肃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与2005年2月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江委办[2005]15号)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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