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县(市)及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县(市)及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各县(市)及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保障经济建设顺利发展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各县(市)及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抓好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搞好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对于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依据《河南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点》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狠抓落实。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是省政府确定的4个消防规划建设重点县(市),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巩义市的竹林镇、米河镇、芝田镇,荥阳市崔庙镇,新郑市新村镇,登封市卢店镇,新密市超化镇、大隗镇,中牟县白沙镇等9个乡镇在2003年底前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率必须达到60%。消防规划编制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把规划编制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所属县(市)政府、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具体编制工作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由于编制城镇消防规划涉及到规划、土地、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等诸多部门,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城镇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市政工程等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切实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2.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城镇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于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3.城镇各类开发区和旧城区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消防安全布局要合理,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4.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达到有关要求。

5.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经济增长比例,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保障消防规划的落实。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要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之间的关系,保证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公安消防、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列出年度计划,掌握规划编制工作动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消防规划成果应有规划文本、规划图例、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近期规划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有年度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具体落实计划。凡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的城镇,应将消防规划单列专题,进行编制。

四、制定计划,狠抓落实,确保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到位

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建设目标、内容、步骤、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及目标责任,认真抓好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配合,使县(市)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发展,保障消防规划的落实。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在着力抓好消防规划落实工作的同时,建立管理责任制,注重抓好县(市)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和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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