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郑政〔200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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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通知
郑政〔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在地统计是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由所在县(市)、区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和统计调查渠道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使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应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改革现行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主要统计数据的把握度和控制力,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科学。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四)坚持推进统计信息化的原则。加快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范围
除行政垂直管理、财务统一核算、业务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外,其他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单位(户)均实施在地统计。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渠道
(一)国家各部委、省各部门及市各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仍按有关调查制度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的统计调查,按其制度规定执行;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单位(户)按经营(办公)地行政区划归其所在的县(市)、区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其中:火车站地区统计调查单位按行政区划归入二七区负责,郑州市矿区管理委员会管辖统计调查单位按行政区划归入新密市负责。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负责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部分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县(市)、区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
五、实施在地统计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统计局布置的有关国情、国力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各项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料收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基层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
(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所属调查单位和辖区范围内各项统计调查、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调查单位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工作;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根据县(市)、区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调查单位、个体经营单位(户)的相关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各部门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成立郑州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成功。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特别是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和金水区政府要根据工作情况,为统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完善各县(市)、区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的考核公布制度,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做好统计业务交接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及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改革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做好分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
(三)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案,坚决杜绝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内容的现象。要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消除调查项目中的重复和矛盾,减轻基层和调查单位的工作负担。要依法统计,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外地驻郑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在地统计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工作,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渠道,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郑州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需要的统计队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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