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宁市委办〔2005〕7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8日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干部队伍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现象,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衔接工作,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包括处级干部)。主要是:擅自离岗;经单位同意离岗外出,至今未归;未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用到其它单位工作等人员。

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到党委、政府临时性机构工作、选派到经济实体任职或挂职锻炼;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经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医疗鉴定领导小组鉴定患有特殊疾病不能正常上班;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聘等人员,在此次清理中,列为审核登记对象,报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清理的有关规定

1、国家公务员和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其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1997]人110号),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4、对请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对己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经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医疗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七天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5、对经单位同意的己离岗外出人员,由本单位书面通知其9月30日前归队,对按期归队人员将进行分类,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超过期限未归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未通知其本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今后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工作人员离岗外出,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市直单位和尚未或正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分自查、检查和处理三个阶段开展清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清理方案和措施,搞好调查摸底,为开展清理工作夯实基础。对已开展清理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此次清理工作要求,开展“回头看”活动,防止在编不在岗现象回潮。全市清理工作于11月30日前结束。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应将总结报告及清理对象名单(表格附后)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直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有问题与建议,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在12月中旬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将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清理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年度考核、工资管理等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再次发生。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清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其它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对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同时,可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如行业特点和经费来源渠道等,研究制定清理工作配套措施。市直各单位党组,尤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所属行业)的指导,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2、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介,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清理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及时将清理对象、类别、处理意见等在本单位或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清理工作结束后,全市清理结果将在闽东日报、闽东电视台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清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同时,设立市一级举报电话:2867755(市纪委)、2883919(市委组织部)、2870505(市人事局),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3、严肃纪律、维护稳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清理工作政策、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各单位在报送清理材料时,单位及负责人、经办人要盖章、签字,并签订承诺书,以示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清理不彻底的单位,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编不在岗人员己发放的工资津贴,由财政部门从所在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事业费中扣缴,再由单位向本人追缴。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事局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