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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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办发〔2006〕37号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
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全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会议精神和襄发[2006]19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依法办事、坚持标准,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落实中央《公务员登记办法》和《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二、登记对象
(一)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在七类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机关中机构改革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离岗退养人员。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职在编人员分开登记,单独统计;
(三)中央明确的“四种情况人员”,待省按照中央明确的原则和范围,核定人员编制情况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四种情况人员”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为加强有关方面工作,经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各地党政机关使用自定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在岗人员;
2、2000年以来,因行政区划调整在机关内按核编标准,经党委、政府和编委批准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3、在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中,经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使用或混用事业编制,依法履行公职,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4、2000年以来,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中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
(四)机构改革以来,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按照省里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中仍然占行政编制、占非领导职数的,作为在岗人员登记;超编制、超职数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与机关离岗退养人员一样,分开登记,单独统计;
(五)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六)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对象
(一)2003年10月以后,违反“凡进必考”原则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2001年8月14日以后机关工人转干和“以工代干”人员;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审核、审批、备案程序
(一)各机关上报审核、审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2、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3、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4、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市委组织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委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委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市直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和市直机关党组(党委)审核,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县(市)区委管理和县(市)区委委托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所在县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五、方法步骤
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12月底前结束。市直机关10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及以下机关11月中旬前完成。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0月中旬)
1、安排部署。各县(市)区要于10月中旬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2、培训骨干。组织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直各部门从事公务员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公务员登记的相关文件及省、市领导讲话精神,做到准确掌握、深刻理解。各单位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专班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及省、市领导讲话精神。
3、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市直各部门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经县(市)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报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中旬—11月中旬)
1、各机关按规定确定本单位登记、暂缓登记、分开登记、不予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由组织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签署所在机关意见。
3、各机关写出申请登记专项工作报告,并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上报。申请登记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登记审批及备案说明、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分开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不予登记人员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审核、审批、备案。各审核机关对照申报材料和公务员本人档案逐人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公务员登记表》和申请登记专项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地情况进行汇总后写出本地区申请审批专项工作报告,经县(市)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连同各机关上报材料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各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上签署意见,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再下达批复意见,并在《公务员登记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和盖章。
5、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6、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公务员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形成材料上报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形成材料于12月底前上报。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不准自行出台政策和违反规定乱开口子。对于中央、省有关政策没有明确的问题,要逐级向上报告,由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向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按照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意见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要组织专班,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设立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咨询和举报电话(3604409;3604419),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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