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8〕78号
颁布日期:2008-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

北政办〔2008〕7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北海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市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及具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取得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收入、出租经营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中“出租经营收入”主要指各单位利用现有房屋、场地、设备等对外出租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开设铺面、停车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二)具体要求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等要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在没有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前,国有资产出租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已到期的,由各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未到期的,由承租人继续经营至合同届满期止。租赁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原则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需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签订。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

(一)收缴管理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需要纳税的实行税后上缴,即按照收入的税后金额全额上缴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缴收入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直接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

(二)支出管理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扣除相关费用后,主要用于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三、责任追究

各单位新发生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办理,并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报批的,一律视为无效;租赁国有资产要实行公开招租,对显失公平的出租合同,要及时依法纠正。

各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对不按本通知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市财政将采取预算扣款等方式强制收缴;对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相互串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2007年12月31日止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结余要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务员津补贴的发放。自2008年1月1日起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各单位凡是正在经营的资产,一律维持现状,继续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用途(包括将正在经营的房屋改作为办公用房);对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利用国有土地或市政建筑物搞职工集资及与单位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修建铺面、房屋取得分红收入的经营方式必须立即停止,集资款限期清退,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做出清退方案,报市财政备案;其以后的收入作为单位铺面出租、房屋建筑物出租收入管理。

(四)请各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于2008年6月10日前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稽查科(联系电话:3070916),同时办理项目编码(见附件2),领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管理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申报表》;

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编码申请表》。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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