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发[2003]3号
颁布日期:2003-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03]3号2003年7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l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目标要求。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要按照“分类指导,分行业推进”的思路进行。上级已颁发改革实施意见的高校、科研、卫生、文化和广播五个系统,要加快改革步伐,下半年制定出台本系统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卫生系统已完成),率先在全市整体铺开改革。其他系统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每年确保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少于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下属事业单位较少的系统,改革条件基本具备,也可以一步到位,在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推开聘用制度。全市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试行聘用制度的工作内容

(一)选任领导。事业单位领导是本单位改革发展的关键。试行全员聘用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必须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进行改革,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竞争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选拔任用形式。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挂钩。

(二)科学设岗。事业单位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内设置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等,推行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本单位所承担任务,自主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管理岗位,应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予以精简撤并;工勤岗位,要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工勤比例设置,做到从严控制,逐步实现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要及时进行调整,真正实现动态化管理。

(三)竞争上岗。在岗位职数范围内,要打破身份界限,打破职务职称终身制,对本单位原固定制身份人员通过公开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上岗,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难干易一个样的弊端,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竞争上岗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纪检部门、工会组织及群众的监督。要按照公布空缺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领导研究确定、进行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对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岗位需要,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逐步建立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受聘不同的岗位享受不同的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必须按拟聘职务管理权限事前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公开招聘。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公开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调整人才结构,提高各类人员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要实行人事代理,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五)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固定制身份人员和新进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可续聘或不再续聘。聘用合同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l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单位对首次签订或续签聘用合同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身份人员,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除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外,其他人员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保持原政策不变,凡未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六)严格考核。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采用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七)审核鉴证。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签和变更聘用合同,要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经审核鉴证的聘用合同,是对人员聘用争议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定依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重视这一工作,通过审核鉴证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试行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解聘辞聘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解聘辞聘的相关规定,规范进口,畅通出口,保护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辞聘。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不断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

(二)做好人员聘用争议处理工作。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聘用单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受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对聘用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解决。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开展业务,及时公正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待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老人老办法”就是,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本单位原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首次待聘人员,要先挖渠、后分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参加培训、兴办发展新的产业等办法,在待聘期内为其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新人新办法”就是,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要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可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四)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的办法,积极探索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重要岗位可试行年薪制,强化激励机制,切实搞活工资分配。

(五)落实国家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受聘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积极办理受聘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为顺利推进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六)创新人事管理政策规章体系。为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改革需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意见”、“试行聘用制待聘人员安置试行意见”、“事业单位解聘辞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考试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等,建立完整配套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章体系,使我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四、试行聘用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充分准备,搞好思想动员。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可由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确定试行聘用制度单位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该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意识强、职工改革积极性高。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及有关领导进行工作前培训,学习相关文件,明确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做到上下思想统一,政策清楚,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进行充分的思想发动,分层次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党员会、中层管理人员会、职工大会等,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对试行聘用制度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等有深入了解,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心理承受能力,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奠定本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思想基础。

(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要在单位领导班子的具体指导下,拟定本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拟定过程中,聘用工作组织要广泛听取群众各种意见,认真吸纳群众正确建议,充分反映群众根本利益。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竞争上岗办法、受聘人员管理、拒聘人员处理、落聘人员安置、聘期考核、违约责任、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实施方案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方案的组织落实过程中,各单位要着力抓好竞争上岗、待聘人员安置和聘后管理考核这三个关键环节。试行聘用制度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竞争上岗是充分发挥此种机制作用的一种选人用人方式。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施阳光操作,做到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真正实现以才兴业。对在试行聘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待聘人员,要坚持“治懒,不治老弱病残”原则,做到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千方百计予以妥善安置,不要简单推向社会,确保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在平稳中推进。要创新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备案制度,真实记录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并将此作为岗位聘用、工资分配、续聘解聘、奖优罚劣的依据。要通过不断强化聘后考核管理环节,使聘用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分调动受聘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试行聘用制度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项改革工作的认识,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1—2名副职具体抓,并要建立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要尽快制定出台本县(市、区)或本部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总体规划,明确年度任务,于近期内报市人事局,同时,指导协助试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试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建专门工作组织,具体开展本单位的聘用工作。

(二)突出重点,积极稳妥。试行聘用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推行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注重实效,不能凑热闹、图省事、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改革中要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三)统筹规划,密切配合。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改革工作。

(四)加强指导,顺利推进。各级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能,认真做好牵头管理工作。对试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做到全程跟踪、政策把关、排忧解难、热情服务。同时,要及时发现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改革过程中违反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的发生。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试行聘用制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顺利推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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