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07〕139号
颁布日期:2007-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办〔2007〕13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集中解决我市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现状,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问题,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全市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挟优扶强,促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至2008年年底,全市矿山数量在2006年年底数量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提高10%以上,废水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整合后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土地功能恢复及生态恢复率达到30%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将资源整合作为重点内容,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逐步改变“一山多证”、“整片多点”的矿产资源开发不合理状况,特别要减少剥采量少于5万吨/年的小型露天石场采矿权的审批。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强化安全监督监察,提高业主的安全法律意识。落实矿山安全责任制,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检查力度,使矿山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整治工作重点在龙头山金矿区阴坑点、木圭锰矿区民采点、桂平市厚禄铅锌矿区和覃塘黄练镇龙山矿区等四大矿区进行。

(六)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铁、锰、铜、铝、铅、锌、金等矿种是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将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亦列为重点。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其中贵港市龙头山金矿区、港北区中里金矿区、覃塘区镇龙山多金属矿区、贵港市郁江河段采砂矿区、港南区木梓武思江河道采砂矿区、覃塘区石卡新旺石灰岩矿区、覃塘区大岭乡古平磁铁矿区、桂平市木圭锰矿区、桂平市厚禄铅锌矿区、平南县东山石灰岩矿区等为市重点矿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确定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也必须整合。

五、工作安排

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铜、锰、铝、铅、锌、金等6个重要矿种和2个以上市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全市整合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2007年1月至2007年2月底)。各市、县、区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为编制全市整合总体方案奠定基础。

(二)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4月至2007年4月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整合总体方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整合矿区,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各市、县、区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先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前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辖区内重点矿区中确定一个或多个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的矿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重点矿区的情况,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对这些矿区的整合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方案实施(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检查验收。第一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1月)。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第一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第二阶段检查验收(2008年11月-2008年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检查验收专题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其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推进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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