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冀政〔200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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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8〕13号2008年1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要求,2008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做好普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机构,并明确相应办事机构。
二、配备普查人员,保证普查经费。各级政府要抽调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熟悉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参考第一次经济普查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单位数量增加、套加能源普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普查数据处理方式改变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普查员补贴等因素的影响,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三、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
四、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统计部门负责做好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普查的宣传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的资金筹措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工作,并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目的、内容和要求,以增强人民群众主动配合普查和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自觉性,为普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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