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103号
颁布日期:1997-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作废。”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29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