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8〕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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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电〔2008〕84号2008年5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地震灾盾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加强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电〔2008〕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的财政性资金,购置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玻璃等建材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本着特事特办,减少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保证质量,严控价格,引入竞争、就近采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灾后重建财政性资金购置项目,由相关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安排重建资金用于购置钢材、水泥的,由省上组织统一采购,并按经省上批准的受灾地区政府采购计划,由各市州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木材、砖瓦,玻璃等其他建材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采购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楫方式,也可以采取议标方式进行。
第七条来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委托后,应立即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尽可能缩短采购周期,保证灾后重建工作需要。
第八条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借机“搭车”等办法规避政府采购。
第九条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要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提供质量低劣的产品,不得延期供货,其产品价格不得高于5月下旬正常报价,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予以公告,并在3牛内禁止其参加省内政府采购活动,对灾后重建工作造成影响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有关部门单位(采购人)应及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腻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时期。重建任务结束后,采购项目按正常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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