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 颁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人民政府协议机关,由人民政府负责召开。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一切市政设施,均由县人民政府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并经各界人民代表会讨论,提出建议,再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付诸实施。
第三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再由各区、乡、各团体、各单位进行选举;或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邀请。
第四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开会时设主席团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会务工作,设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提案审查和处理。
第五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意见;
二、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推行之;
四、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政府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五、审查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
第六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协商并提出对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联系代表,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种工作;
三、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