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颁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人民政府协议机关,由人民政府负责召开。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一切市政设施,均由县人民政府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并经各界人民代表会讨论,提出建议,再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付诸实施。

第三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再由各区、乡、各团体、各单位进行选举;或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邀请。

第四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开会时设主席团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会务工作,设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提案审查和处理。

第五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意见;

二、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推行之;

四、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政府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五、审查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

第六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协商并提出对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联系代表,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种工作;

三、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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