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号:公告2009年第50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50号
国际海事组织第25届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以第A.1004(2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避碰规则第VI条第4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避碰规则的缔约国,在上述规则的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
文档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doc
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
附件IV
遇险信号
1下列信号在一起或单独使用或展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救助:
(a)约每隔1分钟开一枪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
(b)用任何雾号装置连续发声;
(c)火箭或炮弹,以短暂间隔每次一发抛出红星;
(d)以《摩斯信号规则》的…-…(SOS)信号组构成的任何信号方法发出的信号;
(e)用无线电话发出的由口说的“MAYDAY”一词组成的信号;
(f)由N.C.表示的《国际信号规则》的遇险信号;
(g)由下列者构成的信号: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个球或球状物;
(h)船舶上的火焰(如点燃的沥青桶或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发出红光的火箭降落伞闪光信号或手提火焰信号;
(j)发出橙色烟的烟号;
(k)将从两侧伸展的手臂慢慢反复举起和放下;
(l)通过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发出的遇险警戒:
(a)甚高频第70频道,或
(b)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
16804.5kHz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m)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
(n)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发送的信号;
(o)包括救生筏雷达应答器在内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核准的信号。
2禁止为指示遇险和援助需要以外的其它目的使用或展示任何上述信号,还禁止使用可能与任何上述信号混淆的其它信号。
3请注意《国际信号规则》、《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III卷的有关章节和下列信号:
(a)带有一个黑色方块和圆圈或其它适当符号的一块橙色帆布(供从空中识别);
(b)一个染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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