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09年度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通知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09年度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09年度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通知
近日,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09年度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
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和总局各直属单位。
二、申报和推荐的办法和原则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见附件)开展本年度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奖励暂行办法、评奖细则及申报表格可从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
三、奖励类别和推荐项目限额
2009年度科技创新奖设七大类: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科普作品奖、标准奖、论文奖。今年继续设立推荐单位组织奖。
各推荐单位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标准奖每类可分别报送4个项目参加评奖;对广播科普作品奖和影视科普作品奖每类可分别报送3个作品参加评奖;对论文奖可报送2篇论文参加评奖。
四、各类奖项申报完成人的限额
各类奖项申报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12人,二等奖8人,三等奖6人;申报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五、科技创新奖申报要求
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应提供总局科技司或科技司委托相关省广播影视局于2009年8月30日前组织的专家鉴定、验收意见。
申报广播、电视和电影科普作品奖的作品,应在2003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影院放映的科普作品,或由有正式出版发行资质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并提供播出或出版证明。
申报标准奖,应提供标准终审会专家审查意见。
申报论文奖,应提供2008年8月30日前刊载该论文的国内核心期刊原件。
六、申报和推荐材料的填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用计算机填写和打印各类奖项的推荐书(见附件表1、表2、表3),按评奖细则要求签字、盖章。
各推荐单位应在推荐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表4)并加盖公章。
各申报和推荐单位应报送各类奖项的书面《推荐书》一式3份、《汇总表》一式2份、附件材料一式2份及其电子版,科普作品光盘一式3盘,论文一式3份。
七、各类奖项申报和推荐材料的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工程技术、软科学奖、标准奖、论文奖申报和推荐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邮编:10004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9号
中国广播电视音像资料馆1001室
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信息所赵兴玉侯玉娟收
联系电话:010-86092040-82613601184699
010-86092040-82813801036765
传真:010-86092040-82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影视科普作品奖申报和推荐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邮编:100035
地址: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新街口北大街74号
高晶晶卓应安收
联系电话:6618599013810224130
6613611513501007060
传真:66185990(自动)
邮箱:kjcxj_[email protected]
广播科普作品奖申报和推荐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邮编:100866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总局科技委广播专业委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刘朝晖李敏收
联系电话:010-8609084513911773361
010-8609085713621223303
传真:010-6804551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
八、申报和推荐截止时间
各申报和推荐单位应于2009年9月15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和推荐材料报送至相应的报送联系人处,时间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九、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
本通知相关要求由科技司负责解释,联系人为:
盛志凡彭志敏010-86092769010-68016436(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工作,保证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评奖细则。
第一章奖项分类
第一条总局科技创新奖设六类项奖
(一)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
(二)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
(三)工程技术奖
(四)软科学奖
(五)科普作品奖
(六)标准奖
(七)论文奖
第二条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是奖励在广播影视基础研究领域、学科前沿具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在广播影视领域某一专业技术上有所突破,具有自主创新性,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较好的应用前景。
第三条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是奖励在广播影视技术应用领域,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在广播影视领域某一专业技术上解决了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具有应用创新,提高了技术应用水平,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参加评奖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
第四条工程技术奖是奖励在广播影视工程技术领域,具有应用高新技术、系统创新的工程建设与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度大,具有集成创新性,促进了本技术领域的结构调整与系统优化,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加评奖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
第五条软科学奖是奖励在广播影视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计量、情报及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研究成果对广播影视的事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参加评奖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
第六条科普作品奖是奖励在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影院播出、放映的广播、电视、电影科普作品。作品具有原创性和科学性,有较高的艺术水平或较好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新颖,取得了良好的科普宣传效果,有利于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标准奖是奖励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广电总局发布,技术水平先进,成效显著,并实施一年以上的广播影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该标准引领、规范和推动了广播影视某一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论文奖是奖励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过的广播影视领域的科技论文。论文比较准确地论述广播影视某一专业的高新技术,比较全面地反映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水平和趋势,比较深刻地总结相关科技活动的经验。论文论据充分,有独到见解,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应用价值,对广播影视实际工作起到了借鉴和促进作用。字数不少于5000字。参加评奖的论文应发表一年以上。
第二章推荐与申报
第九条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应提供总局科技司或科技司委托相关省广播影视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验收意见,方可申报评奖。
申报科普作品奖应提供在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影院播出、放映的证明,方可申报评奖。
申报标准奖应提供标准终审会专家审查意见,方可申报评奖。
申报论文奖须提供刊载该文的期刊原件,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条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12人,二等奖8人,三等奖6人;申报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总局科技创新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由总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推荐单位根据总局科技司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进行推荐。申报限额在每年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申报总局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表1,适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标准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科普作品》(表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论文》(表3),至推荐单位,推荐书一式3份及电子版、相关附件一式2份,科普作品光盘一式3份。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表4)。
以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表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科普作品》(表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科技论文》(表3)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表4)必须报送电子版。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应在科技司发文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申报规定的相关材料。如申报和推荐单位逾期不能提供符合申报规定的材料,则相关申报项目自动失去参评资格。
第三章评审
第十四条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标准奖、论文奖、科普作品奖的评审,采用初审和终审两级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初审按奖项类别分别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标准奖、论文奖的初审由科技司组织,科普作品奖的初审由科技司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终审由科技司统一组织进行。按非科普类和科普类奖项,分别由科技司组织成立的科技创新项目终审委员会和科技创新科普作品终审委员会集中评审。终审会议听取初评意见、项目完成人情况介绍、会议讨论,以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推选出当年度总局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项目3-6项。
第十七条总局科技司监督评审过程,保持公正公平,负责对初审、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实行一个月公示制度。公示程序结束后,上报总局主管领导审批,颁布获奖结果。
第十八条总局科技创新奖获奖结果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上公开发布。
表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表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科普作品》
表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论文》
表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汇总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9/03/31/200904211056297301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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