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授予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等147户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将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等155户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延续至2019年7月,准予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等73户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仓号和法定代表人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我局将向本次取得资格企业、延续资格企业以及企业名称、仓号、资格仓容发生变更的企业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协助收回并销毁已作废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2014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122/n2082/n5104730.files/n5105113.xls

2.2014年延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122/n2082/n5104730.files/n5105114.xls

3.2014年变更部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企业名单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122/n2082/n5104730.files/n5105115.xls

2014年7月31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