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函

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文号:民办函〔2016〕119号
颁布日期:2016-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函

民办函〔2016〕119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拟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筛选5-6个城市继续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地方积极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在城市工作、生活、学习的少数民族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领域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

二、推荐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二)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开展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或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积累了较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本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城市。

(三)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具备较好的体制机制基础。

(四)城市人民政府已经或即将出台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或专项规划。

三、推荐程序

(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各推荐1个城市,推荐材料一式三份,3000字左右,并于5月15日前报送国家民委政法司。

(二)国家民委政法司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工作业绩、示范作用等因素,初步筛选出备选城市名单,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

(三)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官方微博上公布示范城市名单。

联系单位: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熊磊熊芳亮

联系方式:010-6650871566508736(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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