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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1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九华山月身殿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15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九华山月身殿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4〕37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不足,缺乏必要的前期研究,我局暂不同意九华山月身殿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说明规划范围和文物本体的具体空间环境关系,以及规划范围内各要素的具体情况。
(二)从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关系角度补充现状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等方面的评估与分析,加强编制规划必要性与紧迫性论述。
(三)补充说明拟开展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估、环境评估、考古调查等工作的必要性。
(四)加强对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的分析,从九华山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角度,统筹规划月身殿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注意与祗园寺、化城寺、百岁宫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经你局审核后,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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