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1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58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南省新化县红二军团长征司
关于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58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南省新化县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4〕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专项评估部分
1.补充文物保护对象构成表,深化文物历史价值和文物周边环境分析评估。
2.现状评估中对定性泥石流地质灾害问题应慎重,要有科学勘察依据,补充历史上泥石流灾害相关资料。
(二)保护区划部分
1.调整保护区划分级,取消环境协调区。
2.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注意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的区别。
(三)应增加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其内容应与现状评估部分相对应。
(四)进一步规范精简规划文本,补充完善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保护规划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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