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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质检总局关于允许芬兰燕麦输华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允许芬兰燕麦输华的公告》(2013年第94号)
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燕麦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中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议定书》规定和我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芬兰燕麦输华。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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