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总署公告〔2011〕70号
颁布日期:2011-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1〕70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聚碳酸酯”(税号3907.4000)、“初级形状聚亚氨酯”(税号3909.5000)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其他聚酯”(税号3907.999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中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予以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1).xls

4.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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