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通报批评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2145号
颁布日期:2015-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2145号

关于给予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通报批评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经查,2015年1月21日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你单位46戊工号内找到的6枚V类锔-244放射源,系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后存放。该事件暴露出你单位部分工号管理混乱,放射性废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日常安全管理缺失,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和物品的出入控制、进入特殊区域的人员陪同、全过程监控等制度形同虚设,对核安全文化宣贯培训缺乏重视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针对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全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三、严格按照我部关于两个“全覆盖”和两个“零容忍”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员核安全文化宣贯,提高全员核安全文化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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