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2011年度公务员奖励的决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2011年度公务员奖励的决定

教人[2012]1号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教育部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对续梅等14名同志记三等功,对孙明春等92名同志给予嘉奖。

一、给予记三等功奖励人员:

续梅、游森、刘玉光、俞伟跃、葛道凯、郭春鸣、范唯、李茂国、于兴国、张拥军、马玲、徐培祥、高莉娜、侯健

二、给予嘉奖奖励人员:

孙明春、纪智、顾然、赵垒、陈星、吴培红、郑志强、张勇、郝丽霞、孙霄兵、刘自成、王大泉、杨志刚、陈锋、楼旭庆、韩劲红、王雪涛、晁桂明、管培俊、张国辉、彭实、朱小杰、杨大研、朱保江、卢波辉、王磊、田祖荫、郭鹏、赵建军(财务司)、华成刚、范帆、王定华、朱东斌、陈东升、郑富芝、潘俊强、刘月霞、王正科、刘宝民、葛维威、刘英、刘贵芹、李平、王启明、李智、韩筠、林仕梁、马书义、何光彩、李彬、田晓勤、董萍、万丽君、张芯、王光彦、徐艳国、余先亭、徐维凡、梅红、陈矛、雷朝滋、明炬、张浩明、荆德刚、杨松、李强、陈伟、朱瑞、任增林、徐维清、容宏、王奇、徐永吉、刘立新、杨昊、安延、余彬、孙雪晶、陶洪建、张云、田露露、孙辉、吕玉刚、郭宇光、胡永宽、于虹、汪泉东、王恩志、付先锋、刘炳来、郭春开、遇晓萍

注:1.《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2.连续三年优秀已记三等功的,该年度不再给予嘉奖。

3.连续三年优秀已记三等功的,优秀等次连续年数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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