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3年第107号
颁布日期:201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

2013年11月20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调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文件精神和全市行政权力清理要求,市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及实施机关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级行政审批184项(其中涉企及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35项和一般行政审批事项149项),予以继续实施。

此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调整等实际情况清理后确定。下阶段,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新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机构设置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机关。审批事项凡未经登记、公布、备案不得实施。

2011年12月15日公布的《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附:荆州市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荆州市涉企及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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