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1年第40号
颁布日期:2011-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津政令第40号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29日经市人民政

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推动本市文化事

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

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共场地的运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天津文化中心坐落于本市河西区,具体范围为东起隆昌路,

西至友谊路,南起平江道,北至乐园道的区域。

第三条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高效、统筹、

协调的原则,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天津文化中心应当按照使用效率最大化、监督管理

最优化、综合效益最高化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服务、

繁荣文化事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

研究协调天津文化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是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

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文化场馆、公共服务设施内部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重大文化活动和接待工作;

(三)负责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河西区人民政府作为天津文化中心城市管理的责任

主体,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天津文化中心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

林绿化、水体喷泉、夜景灯光、市政道路、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城

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河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天津文化中心社

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工作,维护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

第九条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办理可能影响天津文化中心

管理秩序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许可审批前征求天津市文

化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的养护、维修由运营单位

负责;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养护、维修

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天津文化中心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设置

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

观;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更换,保障设施、设

备完好。

第十二条文化场馆、公共服务设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

务规范,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并接受天津市文化

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十三条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

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场馆因维修设施、设备

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公

众公示。

文化场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场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

点的文化活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现役

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公众在文化场馆参观、观看演出、使用文化场馆

的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

坏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在天津文化中心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卖文艺演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二)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五)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候客、招揽业务;

(六)擅自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过大音量的

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在天津文化中心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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