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10〕93号
颁布日期:2010-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创新资产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深化资产管理改革,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4〕5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财资〔2009〕130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全面核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的

(一)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基本情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可靠依据。

(二)查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设资产管理工作平台,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准确摸清资产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的核查,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单位占有、使用资产情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奠定基础。

(二)建立资产动态管理系统。通过资产核查,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构建涵盖财政、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三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认真分析资产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改革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产管理环境,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下简称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核查建设办),设在市财政局,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管局及市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产核查各阶段的工作布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资产核查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中单位瞒报漏报、群众举报事项和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和处理。

市国土局和市住建委:负责提供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情况;界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使用权属;加强房产、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予办理国有房产、土地权属变更。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查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抽查,确定资产性质,做到账实相符。

市管局:协助市财政局和各单位做好资产核查及建设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辖单位的资产核查、资产复查工作。收集、整理本级及所辖单位填制的《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表》(以下简称资产核查表)并转报财政部门。指导、监督本部门及所辖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录入、上报部门本级的资产数据信息。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收集、整理资产核查相关数据,填报《资产核查表》;录入本单位资产信息并上报市财政资产数据库;定期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单位数据调整更新,并及时上报市财政资产数据库。

四、核查范围及内容

(一)核查范围

1.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4〕52号)的要求,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2.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从批准成立之月起,开展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涉密资产,可以不填写资产名称,采取分类编码后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仍不便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涉密资产,主管部门要提供资产涉密依据,经审核后只上报涉密资产数据汇总信息。

(二)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土地和房屋构筑物产权、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基本情况;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群众举报的隐瞒漏报情况。

(三)资产核查和期初数据录入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调整数据及年末数据上报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资产核查表的填制和录入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单位代码和密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发。

(二)《资产核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增减变动汇总表;土地和房屋构筑物产权基本情况表;土地基本情况表;房屋及构筑物基本情况表;交通运输设备基本情况表;办公设备和大型专用设备基本情况表;出租出借明细情况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统计表。

(三)单位资产价值应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余额相衔接。资产核查基准日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变动、资产盈亏和资产处置,全部列为资产核查对象,作为期初数据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资产变动和资产处置仍按原规定和程序办理。对以前年度或当年发生的资产变动、资产盈亏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可在2010年内履行审批手续,并集中在11月、12月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期初数据,作为年末数据上报。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调整期初数据。

(五)《资产核查表》、资产核查表填报说明和《常用办公设备和家具资产类别对照表》、培训视频软件等,可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bbcz.gov.cn),在首页资产管理栏内检索下载。以后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各项信息通过市财政局网站发布。

(六)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采取由系统用户登陆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链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操作。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

1.召开动员大会,明确资产核查及系统建设工作具体要求和单位职责。

2.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业务培训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录入培训。

(二)资产核查及资料报送

1.各单位明确资产核查及系统建设工作机构、人员并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单位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市核查建设办备案。

2.单位资产核查信息。财政部门会同软件开发单位对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和信息录入进行指导。各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制纸质《资产核查表》。纸质《资产核查表》需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对所有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单位对资产核查情况如需说明的,另附核查情况报告。

3.内部公示。各单位通过公示栏、内部网站等对资产核查和信息录入结果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内部公示,公示资料要保存备查。

4.资产核查资料报送与录入。各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报送纸质《资产核查表》二份,经主管部门登记审核签章后,在9月15日前将其中一份转报市财政局。同时登陆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核查表》信息导入或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期初数据信息。期初数据信息与纸质《资产核查表》数据信息要一致。

(三)重点抽查

1.市直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报送的资产核查信息组织复查;市国土局和市住建委分别对各单位上报土地和房产信息逐项进行核对;市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的重点是房屋构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使用等情况;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受理群众现场举报。

2.各单位对抽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对已录入的资产期初数据信息进行更新,按照期初数据上报程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资产数据上报

1.资产核查数据通过登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可以采取在线方式操作,也可以采取离线方式操作。

2.资产数据变动和更新、资产报表(电子版)上报,可以采取登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3.财政部门汇总全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期初数据和年末数据,按时上报上级部门。

(五)总结验收

市核查建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进行验收;报市核查建设办领导小组同意,召开总结大会,通报资产核查及系统建设工作进度和工作结果,全面总结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成效。

七、时间要求

资产核查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从2010年5月下旬开始,至2011年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准备阶段为5月下旬。

(二)资产核查及数据上报时间。

1.资产核查的自查、复查工作时间段为6月1日-9月15日,期初数据上报时间为9月15日前;

2.重点抽查时间为9月1日-12月31日;

3.当年批准资产盘盈、盘亏、资产增减变动的录入、上报时间为11月1日-12月15日;

4.年末数据上报时间为12月31日前;2011年资产数据上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总结验收阶段为2011年1月份。

八、其他事项

(一)对本次核查出来的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房产和土地,由房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依法提出申请,在准确界定权属的基础上,由市住建委和市国土局集中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各单位根据核发的权属证明将相关信息补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和土地,由市核查建设办会同相关单位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二)对单位没有按时开展资产核查活动、录入资产信息,没有定期更新和传送数据,未经批准越权核销资产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2011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批事项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公函两个渠道上报的方式办理,并将在适当时间停止受理书面公函,取消书面公函审批方式,采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一渠道审批。

九、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实现资产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进度。

(二)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工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积极推进,全面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家底,是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各单位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本单位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情况,坚决制止和纠正隐瞒不报、拖延进度、阻挠工作开展等错误行为。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核查、上报情况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和反馈。对因开展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在实现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自2011年起,我市将全面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控制资产的进口和出口,随时掌握单位资产保有量、资产变化情况及资产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资产变更、资产处置通过网络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平台上进行。没有实施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将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同步实施。各县、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5月31日前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附件: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孝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森(市政府秘书长)

肖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莉敏(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李新强(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赵同良(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韩清华(市国土局局长)

王宏(市住建委主任)

杨继顺(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核查建设办)设在市财政局,王莉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飙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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