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亳政〔201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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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亳政〔2014〕34号
近年来,燃煤锅炉污染已成为广大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成为城市环境的公害,群众反响十分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彻底解决燃煤锅炉污染问题,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让市民呼吸上清新的空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以及《安徽省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2014〕14号)等文件,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亳州市城市建成区(包括老城区、亳芜产业园区、市经济开发区、亳州工业园A区及北部新城)10蒸吨及以下生活和工业燃煤锅炉进行淘汰、改造,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使用新能源新技术,全面实行清洁能源,彻底消除锅炉"冒黑烟"现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成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4年12月31日前,现有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改造任务;2015年6月30日前,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改造任务。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锅炉业主要主动到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主楼403室)申报,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根据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四、对纳入改造范围且具备改气或集中供热条件,锅炉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关闭拆除并进行煤改气、改电、改集中供热等方式整改的,燃气公司、热电公司全部免除开户费(建安费);对于建筑红线以内的管网建设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红线以外的由燃气公司、热电公司承担;建筑红线以内的改造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具体费用由物价审计部门核定。
五、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改造并经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并按照1蒸吨以下(含1蒸吨,含热水炉)每台补助3万元;1蒸吨以上,每增加1蒸吨,增加2万元财政补贴。
六、对逾期未进行锅炉淘汰、改造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予财政补贴,并由辖区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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