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2015年11月17日
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举办养老机构,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进入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竞买土地新建养老机构,并与民政部门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项目工期、建设内容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方可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根据设置养老机构类别及床位数,按照1.83—2.14万元/床补助标准(详见下表)计算补助资金总额(每张床位用地标准按照2013年安徽省建设用地标准计算)。
养老机构类别
建设规模(人)
人均用地(m2)
补助标准
(万元/人均)
大型老年公寓
150以上
42.3
1.83
中型老年公寓
60-150
49.5
2.14
三、资金发放程序。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由项目法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分三次拨付:项目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主体工程地上一层完成施工后,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且符合项目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养老机构设置标准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的20%)。
项目未在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或未通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且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五、执行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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