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15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5〕2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依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池政办〔2010〕65号)精神,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产汽车、家电以及本市产品和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材料和设备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
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及《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池招投委〔2013〕1号)相关规定。
九、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凡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十、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或www.ahzfcg.gov.cn)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告。
十一、政府采购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协同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投诉电话:0566-2035631)。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2015年1月12日
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金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建筑物
采购预算满50万元
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等
通用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巨型、大型、中型计算机
小型计算机
服务器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掌上电脑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设备
信息安全设备
终端设备
存储设备
打印设备
喷墨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黑白)
激光打印机(彩色)
针式打印机
显示设备
扫描仪
机房辅助设备
计算机软件
办公设备
复印机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摄像机
照相机及器材
LED显示屏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空调机
车辆
乘用车(轿车)
包括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客车
专用车辆
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
图书档案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机械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锅炉、电梯、空调机组等
电气设备
制冷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电冰箱、冷藏柜等
其他电气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开关柜等
通信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仪器仪表
包括科研、教学(实验)设备、器材等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专用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工程机械
农业和林业机械
医疗设备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专用仪器仪表
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
图书和档案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
家具用具
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被服装具
办公消耗用品
建筑建材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
医药品
农林牧渔业产品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工程类
单项采购满50万元
建筑物施工
构筑物施工
建筑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
服务类
除定点采购外,单项采购满5万元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运行维护服务
电信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维修和保养服务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大修
定点采购
展览服务
包括会展招商和节庆等活动
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广告服务
印刷和出版服务
印刷服务
出版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
装修设计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规划服务
房屋租赁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金融服务
银行代理服务
保险服务
其中机动车保险定点采购
备注:以上采购项目资金限额标准是指年预算金额。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年预算满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需实行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年预算满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的,需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分散采购资金支付原则上由采购人按照采购资金性质在年终第四季度集中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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