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3日

滁州市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了新一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在市级保留部分重点税源的前提下,实行市级税源下划,税收属地征管,核定财力基数,增量财力共享。实施3年来,充分调动了区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该管理体制一定3年,已于2011年底到期。为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杠杆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权责对等、简便易行的原则;强化激励、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市、区收入划分

(一)市级税收收入。

1.市级单列户的所有地方税收。市级单列户(具体名单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包括:部分重点企业,金融保险证券业(不含皖东农村商业银行和区级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邮政通信业,自来水、供电、天然气、石油销售企业,税收缴库级次在市直的房地产、建安企业,市政府兑现招商引资政策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综合体。

2.剔除市级单列户后,市、区范围内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25%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上述税收以下简称为共享税收入)的30%部分。

3.市、区范围内的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中,琅琊新区和琅琊经济开发区、南谯新区和南谯工业开发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契税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区级征地并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属于区级收入。

(二)区级税收收入。

1.剔除市级单列户后,市、区范围内的共享税收入的70%部分。

2.区级征地并承担的耕地占用税。

(三)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教育费附加在征收时随主税分别缴入市、区级国库,在使用时由市级统筹安排;其中缴入区级国库、应上解市直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四)非税收入的处理。

财政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缴库级次征收入库。其中,排污费和水资源费全部为市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产权隶属关系缴库。

三、区级体制上解(补助)基数

以2011年底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体制调整形成的体制上解(补助)数为基数,从2012年起继续按照年递增10%。根据区级存量税源入库级次调整情况,以2011年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入实际入库数为基础,按税收入库级次调整后形成的收入增减,相应归并调整各区体制上解(补助)基数。

四、支出划分

现行市、区两级事权原则上保持不变。今后市与区调整管理的事权,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调整市对区固定补助。

五、税款划解

(一)地方税的划解。市级单列户所有税收和市区范围内的车船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直接缴市级国库,其中属于区级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市财政局按月通知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办理调库。剔除单列户后的共享税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区级国库,其中属于市级分享的部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对市、区共享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的资金,实行市与区之间按3:7的比例留解,按月将市级留解资金从区级国库划至市级国库。

(二)上划中央、省收入的处理。市级单列户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列入市级总收入规模;剔除单列户后的上划中央、省级收入,随地方共享税入库级次,列入区级总收入规模。

六、相关配套政策

(一)建立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机制。从2012年起,以上年度市级分享各区共享税收入为基数,当年度区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含30%),对市级分享收入超上年基数的部分,市财政奖励40%给区级。当年度区级共享税收入增幅达到40%以上的(含40%),对市级分享收入超上年基数的部分,市财政奖励50%给区级。

(二)城建工程项目税收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区级投融资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三)房地产项目(含房产开发及建安工程)税收实行土地“谁出让、税归谁”的原则。市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区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全部缴入区级国库。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地产项目税收,全部先缴入市级国库,其中属于区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税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市税务部门调整税收入库级次。市级、区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的界定以土地出让金归属为准。市税务部门要对跨区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税收按照土地出让主体分别缴入市、区级国库。

(四)完善税收属地管理。除市级单列户和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市区范围内的新增税源严格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和税收收入入库级次。对区级存量税源中生产经营地与税收入库级次不一致的纳税户,由区级列表统计并经核实确认后,原则上按照属地调整税收入库级次,相应划转税收基数。

(五)加强市级单列企业管理。市级单列企业派生的企业、改制的企业以及单列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而新成立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建安企业)也作为市级单列户管理。

(六)加强搬迁企业税源管理。区与区之间企业转移而影响收入的,由划入区提供依据、市财政局审核后,通知市税务部门调整入库级次,并按照上年该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数进行基数划转。市区范围内相互引进的企业及原存量企业搬迁、重新更名注册的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七)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分类入园形成的财政收入分配。根据市委办公室《滁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分类入园管理办法(试行)》(滁办发〔2012〕9号)精神,市、区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分类入园形成的财政收入,缴入项目落户园区所隶属的一级财政。分类入园项目形成的财政收入,在投产后第一次缴税起的10个纳税年度内,由项目引进方的园区和项目落户园区按照3:7的比例分享。每年年终由项目引进方的园区申请,项目落户园区与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通知市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调库处理,或通过年终结算调整财力。

(八)严明财政体制运行纪律。各区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市区财税管理纪律的通知》(滁政办〔2011〕92号)精神,严禁擅自出台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各区新出台的工商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必须报市财税部门、法制部门备案。严禁在市区范围内相互拉税,一经发现核实,按拉税总额追回收入,并扣罚双倍财力。对拉税、擅自变更税收入库级次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要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财税、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税收入库级次检查,加强税收入库级次监管。

七、其他事项

(一)相关园区的财政体制。苏滁现代产业园财政体制另行制定。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科教园区、琅琊山旅游区、高铁站区(不含全椒县、南谯区范围)在不具备设立一级财政之前,区域内的新增税源一律作为市级单列户,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各相关园区要加强新增税源管理。

(二)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重大财税政策调整等原因,市政府对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对2012年已按滁政〔2008〕109号文件规定入库的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按本方案规定作相应调库。

(三)市、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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