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部门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要周密安排,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准确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使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行清理。
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不得再继续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改由该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的,一律停止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收回行政强制实施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重复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自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强制。
三、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部门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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