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和《黄山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和《黄山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和《黄山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5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并且事实清楚的;

(三)申请人对事实无争议,仅就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适用程序或适当性提出异议的;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明显违法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五)其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的人员认为拟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案件审理人员认为该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可以提出变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并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决定和要求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答复书及相关答复材料。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审理人员也可以约见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意见、询问有关情况,收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并制作调查、谈话笔录。

第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不得延期。

第十一条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案件审理人员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并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或者认为不宜对案件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决定变更或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同意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理期限从复议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含省驻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包含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质证和答辩、研究行政复议调解意见、办理行政复议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四条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准确、理性”的原则。

第五条被申请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案件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承担行政复议答复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编制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写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将全部证据材料以A4纸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第八条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稿,有第三人或者申请人为多人的,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供一式两份。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紧紧围绕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以及内容适当性等问题进行全面答复,同时还应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重点答复。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其附件材料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邮寄送达的,被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加盖公章后及时回寄行政复议机关,其工作人员在邮件单上的签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被申请人应加强对行政复议文书签收工作的管理。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期限延误的,被申请人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答复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送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经由法制工作机构报请被申请人签发。

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将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全部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内容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就行政复议进行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被申请人应当就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逐项进行回应落实,并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被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措施,并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玩忽职守或者与申请人、第三人串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视情向被申请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交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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