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马政[2009]76号
颁布日期:2009-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2009]7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以及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义

(一)开展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下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由法律专家为主的案件议决会议在充分讨论后,经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作出的,改变了以往领导审批式的行政决策方式,充分体现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符合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开展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能较好地完善目前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根本。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改变部门复议的习惯做法,将行政复议权集中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并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学者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试点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2、先行先试原则。重点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先行先试,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3、稳步推进原则。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市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

4、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及主要职责。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代为接受应当向县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监督办理;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二)确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32名。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专业复议工作人员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普通高校(或党校)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的30%,力求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外挂“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运作方式。

1、统一受理。从2009年12月1日起(暂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由市政府及市属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属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具体操作如下:

(1)市属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

(2)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市属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3)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受理专用章”。

县区政府应积极受理行政申请;对应当向县区政府提交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代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然后转送有关县区政府办理,并对案件办理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集中对案件进行核查、听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操作如下:

(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对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面大以及当事人争议大的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分管副市长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由9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议决。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

(2)对市属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该案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如市属部门对《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7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议决。提出异议的市属部门可派人列席会议,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及事实理由。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批。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批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3、分别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是:

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发出。

市属部门无异议以及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的《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交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前两款明确的程序实施。对于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及有关重大事项,以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审查。

(四)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管理。

1、案件经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出庭代理以及案件考核。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为市属部门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市属部门败诉的,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不以该案败诉为由而扣分。

2、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依法由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归档;依法由市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归档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市属部门。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保障协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查督促。将市属行政复议机关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城市的沟通交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试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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