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09〕56号
颁布日期:2009-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芜政办〔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中介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商贸业发展的政策》、《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等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2009年10月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指2010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给予1%奖励;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给予2%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3%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应如实核算企业营业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有关部门应加强物流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自物流企业符合上述奖励条件年度起连续考核两年,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次年营业收入及纳税业绩保持合理稳定增长的,考核期满奖励兑现。

三、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对试点物流企业

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符合物流业发展规划且属于芜湖市鼓励发展方向物流业的投资,其出让土地可整体规划,分宗建设,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七、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八、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九、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中介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引进设立的省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产权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二、对上述知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

实行房租奖励的,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房租价格高于同期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房租奖励。

三、本政策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1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四、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中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五、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六、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七、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八、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商贸业发展的政策

为促进商贸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加强城市商贸辐射功能,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新建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商贸物流中心项目(指2010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符合商贸业发展规划,按土地招拍挂合同约定建成开业的,享受下列促进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2亿元以上的,可以带项目整体出让土地,一次规划、分宗建设、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对急需发展的专业市场、商贸物流中心,其用地出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最低标准作为起始价予以挂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且70%建筑面积不分割销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二、新建镇级商品配送中心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数量达10家的,其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标准确定起始价予以挂牌。

三、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室内菜场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房地产开发中约定的配建项目),经验收符合菜场营业标准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营业一年后,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在社区新设社区便民超市,单体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数量达20家的,自符合条件的当年起,对企业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六、建设“早餐工程”,主食加工车间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专用机动餐车8辆以上,自符合条件当年起,对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七、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家居建材店、省级以上区域批发总代理)在芜新设网点的,五年内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八、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展会,规模达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

九、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商贸业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且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十一、对于企业或项目的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十二、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承担;除第八条会展展位补助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外,其他补助支出由市与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十三、本政策所称的“知名”,是指全球500强、全国500强或者行业10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十四、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五、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落户我市的省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研发机构,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按100%给予奖励,第六年至十年按80%给予奖励。

二、对新落户我市的省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研发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100%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三年内按2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数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

实行房租补助的,补助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房租价格高于同期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房租补助。

三、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的50%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90%给予奖励。

五、鼓励我市园区争创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或示范基地)。凡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或示范基地),按照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六、对新引进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或重大项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七、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服务外包企业建立高校学生实训基地,促进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就业工作的通知》(芜政〔2009〕29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服务外包企业科技自主创新方面的支持政策按《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芜政办〔2008〕79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对于企业或项目的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十一、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以及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基地设在弋江区。

十二、本政策所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它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十三、本政策所称的省内外“知名”,是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十四、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须承诺企业永久性落户芜湖发展,否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政策奖励补助资金。

十五、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六、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2000万元以上旅游景区开发及3A以上景区追加投入建设项目(指2010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建成开业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50%奖励;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80%奖励;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100%奖励,并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个人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四、对新进入年度全省“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本政策所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七、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八、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九、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本政策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本市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

4.前三年平均纳税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本市外下属企业三个以上。

(二)总部企业设立的区域性总部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

4.前三年平均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中央、省属及民营大企业(集团)区域性管理总部,国内行业排名前5位的龙头企业,上市企业。

三、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可享受:

1.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租租金的20%给予补助;

租赁经认定的区域总部楼宇,三年内给予房租租金的30%补助;

4.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四、市外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结算中心等,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但达不到上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租租金的20%给予补助;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内给予30%奖励。

五、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90%奖励。

六、总部楼宇或总部基地在综合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引进两家以上总部企业入驻,实现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业主或运营商50万元的奖励。

七、建立发展总部经济的绿色通道制度,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审批及人才引进、培训、职称、户籍迁入、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工作调动等方面实行优先支持保障。

八、以上享受奖励、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税额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房租奖励的,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房租价格高于同期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房租奖励。

九、对需要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十一、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十二、本政策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三、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四、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文化委员会备案,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影视传媒、出版发行、网络游戏、演艺演出、艺术品生产等文化产业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化企业新建投产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中对制作动漫影视片、拍摄电影和电视剧的企业,其缴纳税款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动漫主创人员和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影视知名导演、主要演员,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90%奖励。

三、对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三维动画片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1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补助);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补助50万元;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万元的补助。

对上述作品,获得国际级奖项和国家级、省级奖项,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对芜湖生产的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按10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及其他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8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电影频道首播的电影按每部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相应定位的主频率首播的,按10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上述作品,获得国际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或文化创意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或文化创意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从事创意设计,且当年实际设计开票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创意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开票收入10%的补助,但奖励数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为限,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九、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基地设在鸠江区。

十、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十一、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三、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为吸引民办学历教育和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来我市办学,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按国家标准在我市新建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在土地、税收和规费上给予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对在我市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模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凡自建自用教学用房,土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教学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三、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有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经正式签订聘任协议,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应当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来校培训;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3年。期限内要求回原校的,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期满后仍愿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档案可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由其根据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报本市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票据管理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提供合法票据。

六、民办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专业。

七、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资助。民办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农村、县镇及城市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

八、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其余部分举办者(出资方)可自主确定回报比例。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其净资产总额70%以内的贷款担保。

十、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十一、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除第七条由同级财政负担外),由市级财政负担。

十二、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三、本政策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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